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慧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9********0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4000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3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岷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二、被告岷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价款59860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支付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三、被告杨光远、后雪玲、张彦龙、邱慧君、刘建军、包会江、杨思远对被告岷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岷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杨光远、后雪玲、张彦龙、邱慧君、刘建军、包会江、杨思远负担1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