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凯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03民初370号 |
案号 |
(2019)皖0603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律师费8万元;二、郭凯歌、张银环对合肥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凯歌、张银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30元,公告费350元,均由合肥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凯歌、张银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603执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80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