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5民初10992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5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鲁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迪补偿款3764000元及利息(其中3500000元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64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2222元,由被告鲁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5-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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