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4民初594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2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丽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召军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3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刘海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召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韩丽负担,被告刘海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王召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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