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成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65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5925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2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成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按月息12.5‰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8.7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已支付利息58333.34元应予以冲减)二、被告杜成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董志刚、刘必刚、黄兆军、江苏顺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向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7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14387元,由被告杜成芳、董志刚、刘必刚、黄兆军、江苏顺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