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625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2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寿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2940元,由被告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4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帐号:5235694968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