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1********1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2400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3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525072.87元(截至2017年11月1日),合计15525072.87元,并继续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刚、姚瑾对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55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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