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84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1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士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借款本金96107.59元、利息21947.14元、逾期违约金1391.68元(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已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逾期顺加),并承担律师费9666元。二、如被告陆士宏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有权以被告陆士宏抵押的苏k133tq广汽传祺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就被告陆士宏所负前款义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陆忠国、郭超对被告陆士宏所负第一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8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被告陆士宏、陆忠国、郭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