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2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刑初612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4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崔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崔凯退赔被害人损失十六万九千九百四十二元五角四分;被告人赵子文对其中的七万三千九百七十五元损失与被告人崔凯共同退赔被害人(详见附件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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