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4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566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2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门市3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99993.18元。二、在被告蔡建华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蔡建华、黄芳的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源新村910幢6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蔡建华、黄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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