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4民初3702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2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4666.67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怡龙纺织品有限公司、董谨源、刘力华、施林汐、余平、余婷婷、陈平对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怡龙纺织品有限公司、董谨源、刘力华、施林汐、余平、余婷婷、陈5平履行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4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341元,由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4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