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2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1民初4584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5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透支本金38136.84元及计算至2020年10月7日的利息3340.96元、违约金2177.38元、消费手续费54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欠息欠费。二、被告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1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8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银行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苗松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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