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3民初1726号 |
案号 |
(2021)苏0583执8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鑫天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98688元工程款;二、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鑫天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42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1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42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上述金额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587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7元,由被告赵鹏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部分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810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7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