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1********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2017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5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左本漫本金2140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左本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保全费2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4元,由原告左本漫负担66元,被告杨志强负担104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