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2637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恢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明、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汤俊借款本金1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诉讼保全费1495元,合计3595元,由被告纪明、柏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