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6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4民初798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2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敏、胡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宝利来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25000元。如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姜敏、胡小燕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3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