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3民初4805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恢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桂平给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