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束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5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941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2459669.70元(截至2018年9月28日,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400万元、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省丹阳酒厂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给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束建军、胡玉萍对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的抵押林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3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98元,由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省丹阳酒厂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