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9********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丹后民初字第0053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恢6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运松、胡小燕赔偿款385000元;二、被告王海峰、王云峰、郝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运松、胡小燕赔偿款284034元;三、被告玉田县利顺运输车队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3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43元,由被告王海峰、王云峰、郝建国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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