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6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5323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4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辉、苏群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95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曹辉、苏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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