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松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1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31民初2323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松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贝静为其代为偿还的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借款本息761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524元,由被告胡松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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