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5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84刑初103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1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0)苏108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蔡春香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蔡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执行的罚金不再执行。)三、被告人蔡春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执行的罚金不再执行。)四、被告人付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执行的罚金不再执行。)五、被告人蔡春香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00元发还给被害人吴有付;责令被告人蔡飞、蔡春香、付海燕继续向被害人吴有付退赔人民币8800元及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