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2民初1156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2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郭成龙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被告纪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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