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俊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5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1609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恢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俊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透支款本金205755.64元及利息(1.截至2019年1月29日的利息为7352.62元;2.2019年1月30日往后的利息:以尚欠的透支款本金205755.6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负担110元,由被告钱俊祥负担217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