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31民初1665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罚息(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31日按月利率12.75‰计算,2017年6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3‰计算);二、被告江苏省启尧粮食有限公司、金湖县华久米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老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潘蕾、张丛林、张明明、邹强、沙兰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50元,由九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5-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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