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3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7140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3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卜宗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在利息总额中扣除已偿还的利息6143.21元)。二、被告吴光源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卜宗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00元,由被告卜宗斌、吴光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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