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6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4民初732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从强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小洁欠款本金48500元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16000元的利息以16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0.6%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小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48元,由被告包从强负担515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6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潘小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