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51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00670号 |
案号 |
(2021)苏0981执1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35万元及利息(1、以本金85万元,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2、以本金100万元,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3、以本金150万元,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东台市华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鑫源异型钢制品厂、东台市惠锋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市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台市华申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祥爱建材有限公司、东台市里下河金属制品厂、沈羊林、姜秋琴、刘芹扣对被告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台市华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鑫源异型钢8制品厂、东台市惠锋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市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台市华申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祥爱建材有限公司、东台市里下河金属制品厂、刘芹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80元,由被告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东台市华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鑫源异型钢制品厂、东台市惠锋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台市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台市华申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祥爱建材有限公司、东台市里下河金属制品厂、沈羊林、姜秋琴、刘芹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