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6********0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4548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5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向辉支付原告薛燕兰货款29472元及以294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1901860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56元,由被告王向辉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1901860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4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