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3民初6540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2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元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际元各项费用损失计人民币141694.75元。如果被告丁元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丁元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5上诉案件受理费932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