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义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1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民终1515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二、方义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成正明借款本金1416911.94元及相应利息或资金占用期间费用(其中186911.94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3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80000元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费用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550000元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费用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如果方义钱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成正明负担1260元,方义钱负担18660元(成正明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18660元,由方义钱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18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上诉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