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2766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2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昌胜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港支行贷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116174.22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80000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02875%计算),分期履行: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22年5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23年5月31日前还清剩余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如被告周昌胜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到期未履行的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三、被告王小彬、周刘云、单宏、柳杨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之间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再无任何争议。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周昌胜、王小彬、周刘云、单宏、柳杨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