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刑初99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1一、被告人任长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34年6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玉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孔杭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12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宰安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骆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李培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宁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13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董建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王玉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宰占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责令被告人任长贺、魏景、孔杭震、宰安娜、王玉久、王玉权、骆凡、李培高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滔经济损失人民币336901.93元。十三、责令被告人任长贺、魏景共同退赔被害人贾晓广经济损失人民币117781.89元。十四、责令被告人任长贺、王玉久共同退赔被害人刘书宽114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0元。十五、责令被告人任长贺退赔被害人葛国秀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元。十六、责令被告人任长贺、孔杭震、宰安娜、骆凡、董建华退赔被害人王健经济损失人民币14100元。十七、对已扣押在案的任长贺、王玉久、王玉权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共计17928.98元按比例退赔上述被害人损失,扣押在案的任长贺名下牌照为苏g52q521猎豹牌银色汽车一辆、李杨名下牌照为苏g28u56宝马牌汽车一辆依法处置后按比例退赔上述被害人损失,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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