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白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5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779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2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宁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按照借款本金3万元,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4日始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泽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苗白梅、孙泽宇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