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1002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3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董谨源、刘力华、施林汐、姚勇、余平、余婷婷对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承担的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董谨源、刘力华、施林汐、姚勇、余平、余婷婷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6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由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