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习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4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4092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4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习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以48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还清款为止,以48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二、被告王春森、嵇正波、王克良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刘习洪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王春森、嵇正波、王克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习洪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17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习洪、王春森、嵇正波、王克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