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万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341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恢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司万柱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539532.96元(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并支付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司万柱以其坐落于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38栋32号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4797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并在担保的最高限额120万元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元顺、周秀平、司依然、司依博在继承的坐落于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38栋32号房产范围内并在上述第二项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四、被告安徽万柱玉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款项被告司万柱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债权(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安徽万柱玉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司万柱追偿;五、被告孙季广、张琳菲对上述第二款项被告司万柱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债权(上述第一款项)并在担保的最高限额1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孙季广、张琳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司万柱追偿;六、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8元,减半收取10774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