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1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08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恢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关静、徐建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丁琳借款本金45万元、原告吴立新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从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支付上述欠款利息及违约金至偿清之日止;支付原告丁琳、吴立新因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二、如被告关静、徐建矿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丁琳、吴立新有权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帝景翰园0#603室(淮房地产他证相山区字第11003400号)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关静、徐建矿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关静、徐建矿清偿。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2670元,由被告关静、徐建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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