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一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2民初9053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凤宇、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7617.64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439%,自2016年11月22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22707%,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以497617.6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22707%,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5362.79元)。二、被告黄浩、高峰、宋伯河、李一凯、周鸿、董红、乔泽年、郭强林、刘朝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凤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王凤宇、王冬梅、黄浩、高峰、宋伯河、李一凯、周鸿、董红、乔泽年、郭强林、刘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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