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花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81民初3324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3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花伟、田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代偿金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花伟、田建荣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9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6232636100126672719,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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