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一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4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6416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4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盛一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建国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盛一丰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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