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武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81民初378号
案号
(2021)苏1081执19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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