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414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50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美容与被告廖建平离婚;二、婚生男孩廖宇轩(****年**月**日生)由原告刘美容抚养,被告廖建平从2018年10月起每月支付廖宇轩抚养费600元,直至廖宇轩成年为止;三、位于新余市春龙大道以东联龙商住区****房屋一套归被告廖建平所有,被告廖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刘美容支付房屋分割款42319.71元;四、驳回原告刘美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刘美容、被告廖建平各承担1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