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建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1民初1052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建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虞坚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唐建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6689869)。3(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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