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8514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苏维商贸有限公司归还押金10万元、支付货品成本及利润1851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其中押金部分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计算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货品成本及利润部分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计算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被告靳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苏维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392元,由被告丹阳市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靳鑫承担(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6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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