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3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851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苏维商贸有限公司归还押金10万元、支付货品成本及利润1851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其中押金部分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计算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货品成本及利润部分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计算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被告靳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苏维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392元,由被告丹阳市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靳鑫承担(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