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明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1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2民初2968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1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明荣应给付原告扬中市益加益糖烟酒有限公司欠款747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被告郭明荣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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