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1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勤、刘致诚、王嘉彤各项损失合计500000元(款项汇至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42700010000829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张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623263610013391378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