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刑初99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6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永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撤销本院(2016)赣05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华涛的缓刑判决。三、被告人华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东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龚忠永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永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追缴被告人姚永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华涛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张东海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龚忠永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永忠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上缴国库。八、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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