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红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8013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3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防、邓守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邓红花、邓守梅、胡敏、邓守英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防、邓守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海防、邓守侠、邓红花、邓守梅、胡敏、邓守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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