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明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2********3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23民初2052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2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明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应县广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43500元及利息(维修费用的逾期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以43500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同档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苏明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应县广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施救费6700元、清障费600元、路产损失费用1295元,以上款项合计8595元(代垫费用的逾期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以8595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同档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苏明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应县广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聊城华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宝应县广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苏明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